• 索 引 号:0000143490101038/
  • 统一登记号:CSCR—2017—010019
  •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
  • 发文日期:2018-05-23
  • 生效日期:2018-06-12
  • 信息时效期:2020-06-12
  • 名    称: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和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CSCR—2017—010019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管理和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长沙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512

 

 

 

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长沙市政务云(以下称政务云)的作用,提高政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市直各单位依托政务云建设、运行的,或全部、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市直各单位须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不另行单独建设非涉密行业专网、无线局域网,不另行采购互联网出口,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除外,且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四条  按照“上云为原则、不上云为例外”要求,新的非涉密信息系统依托政务云建设。除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外,现有信息系统应按计划如期迁移至政务云;如信息系统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入政务云,须由应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五条  所有与长沙市政务云相关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运维单位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遵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级别。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政务云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组织拟订政务云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应用的规划计划、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和考核评价工作。

市电子政务办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承担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管理与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考核工作。

第八条  市直各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的业务应用需求和云资源需求,依照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对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的可用性及安全性负责。

第九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负责政务云基础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负责向市直各单位提供安全、快捷、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章  使用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  政务云的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

第十一条  市直各单位根据需求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资源需求(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审核市直各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市直各单位应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及相关运维团队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测试环境,测试时间为15个自然日;经市电子政务办同意,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测试时间。

第十四条  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市电子政务办审定,开通试用环境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市电子政务办应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云资源。

第十五条  正式运行过程中,市直各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变更申请,市电子政务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审核通过的,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有关材料,应用系统需通过性能和安全测试。

第十六条  市直各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相应的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市电子政务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审核。审核通过后,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收相应的云资源,并终止有关服务。

第四章  应用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市直各单位应依托政务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建设,实行项目计划申报制度。应用单位于每年6月初至 8月底向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并提交相关项目建设材料,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后进入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对于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政务应用项目,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原则上以 PPP模式建设;市财政全额投资的其他政务应用项目,在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下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应用上云的责任主体是应用单位,上云改造任务由应用单位负责,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上云应用与政务云技术体系兼容集成,遵循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市直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系统整合,将分散、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基于政务云整合为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上云系统应当接入政务云统一认证平台,实现单点登录、统一用户和统一认证,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用上云前,应先行在测试环境中测试。应用单位负责系统功能、性能、数据完整性及安全测试。市电子政务办负责提供应用迁移的测试环境,并对入云系统开展测试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由应用单位进行调整;评估合格后,系统方可正式入云上线。

第二十二条  迁移上云前,应用单位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数据安全管理;迁移上线后,应保留原系统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保留期满后,由应用单位提供系统的完整资源清单,按照资源利旧及财政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全市政务服务移动端的统筹建设管理。市直各单位移动端须基于政务云移动电子政务平台进行设计、开发和运行,已建成的移动端,应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实现逐步过渡;政务 APP须统一纳入政务云应用市场进行APP分发、更新和维护,政务微信应在政务云实现聚合。

第五章  数据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称“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与国家和省平台信息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我市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政务信息共享和系统互联互通提供平台支撑。

第二十五条  政务云提供数据采集工具,对数据进行清洗和转换;提供分布式数据存储和计算能力,支持实时数据和非实时数据的批量计算和流计算接口;集成数据挖掘技术和工具,支持大数据应用开发。

第二十六条  市直各单位须加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梳理和数据归集,编制并不断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将本单位目录统一汇入全市政务云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应按照本单位信息资源目录,将信息资源统一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全市信息资源在政务云的集中汇聚,形成全市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权威准确、集中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市直各单位非涉密信息资源须按照“无条件归集、有条件共享”原则,实现本单位信息资源基于政务云的统一共享交换。未按全市统一要求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并接入信息资源的单位,暂停信息化项目审批,已建项目不得安排运维经费,在建项目不得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单位须按共享平台对接规范,将所有上云系统无条件接入共享平台,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实现市直各单位间的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八条  基于政务云构建全市统一的数据开放体系,推动市直各单位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鼓励和引导社会化开发利用。市直各单位要加强数据开放目录的梳理编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基于政务云数据开放平台,逐步为社会提供及时、准确、联机、持续的数据服务。

第六章  运行维护及服务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云日常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和值班值守、运维规程、备份恢复及应急响应等制度,并定期检查、评估政务云的应用情况,保障政务云和市直各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提供数据级备份服务,负责操作系统、支撑软件的补丁管理,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市电子政务办和政务云使用单位提供对应的政务云运行维护报告、资源使用情况、优化建议或动态调整意见。

第三十一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保障政务云7 ×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对政务云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当云中心发生网络或资源等故障,影响政务云使用单位业务应用时,应及时告知市电子政务办和相关单位,快速处置。

当政务云资源(包括计算、内存、存储、网络等)接近系统容量70% 时,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及时预警,市电子政务办应及时启动扩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直各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云资源,负责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及补丁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及运维团队反映,以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

第三十三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负责提供云技术咨询和方案优化,配合市直各单位完成应用系统上线和迁移工作;定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培训,推广政务云使用。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务云的安全管理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对政务云的安全负责;应用单位对所建设、管理内容的安全负责;应用系统使用单位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市电子政务办应建立健全政务云安全管理制度,对政务云服务提供商、运维团队及人员等加强安全管理,并明确责任人员。

第三十六条  涉及政务云的硬件设备及支撑软件的关键口令、密码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掌握和管理。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确保在政务云上运行应用系统的市直各单位数据安全。未经市电子政务办和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资源,不得泄露、复制、篡改、毁损、删除和利用用户数据;非法获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电子政务办会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政务云及云应用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督促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和相关单位及时整改。风险等级较高的,暂停系统运行直至整改完成;风险等级较低的,督促限期整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电子政务办会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强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明确运维团队人员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政务云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并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加强政务云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运行业务应用系统的各类设备,禁止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再安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第三方的应用系统,对可能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设备和软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所有上云系统均应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08)标准的要求自主定级,须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并获得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第八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一条  建立政务云应急保障组织。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是政务云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决策政务云应急响应的重大事项,下设政务云应急专项小组;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应成立应急实施小组,确保政务云应急保障工作的有力执行。

第四十二条  政务云应急专项小组应制定政务云应急响应制度,并定期对应急响应制度进行评估,在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运维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应急响应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三条  政务云应急专项小组应根据应急事件级别制定政务云应急预案,预案分为总体预案和针对某个核心系统的专项预案,为系统恢复操作提供快速明确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应急实施小组每年组织应急响应预案培训,每季度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记录整个过程,形成报告。进行应急演练时不能影响使用单位的业务运行。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五条  市直各单位的政务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电子政务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应用系统云化的比例,即利用政务云资源的应用占其所有应用的比重;云资源使用效率,即云资源是否闲置或配置过度;政务云上的应用系统安全状况;数据共享开放情况;应用系统遵从电子政务标准规范情况。

第四十六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上云应用的绩效评估,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提供基础资源,暂缓安排运维经费。上云应用绩效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建立运行维护考核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会议,会议成员构成由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市直各单位(构成比例3 3 4)对政务云服务提供商服务作考核评价,从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分数作为合同约定的年底付款主要依据。

第十章  费用管理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政务云根据服务发展需要,按年度提出服务内容建设计划。根据服务内容技术特点,可分别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现有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实施。

第四十九条  长沙市政务云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主要为政务云运行所需网络、基础软硬件扩容、政务云基础软硬件维护、应用系统维护及机房租金、电费和工作经费等必须费用提供保障。市直各单位现有应用系统建设及运维经费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各应用单位按原渠道在部门预算或公共项目预算资金中解决。新建应用系统项目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汇总审核后编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予以统筹安排。

第五十条  政务云资源增量由各资源需求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在每年 10月申报下年度资源需求计划,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 11月前评估汇总市本级云资源使用结算量,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市财政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

第五十一条  对于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项目,市财政投资部分按程序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项目投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由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照政府平台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统筹管控。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各区县(市)、园区使用市级政务云资源可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6 12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7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单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与国家和省平台信息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我市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政务信息共享和系统互联互通提供平台支撑。

基础数据库是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包括人口、法人、经济信息、地理空间、城市部件、房产房屋六大基础数据库。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单位在其履职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

主题数据库是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由各相关单位共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电子证照、社会诚信、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等数据库。

业务数据库是指各单位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四个基本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职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单位(以下简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单位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数据资源管理和电子政务领域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组织拟订数据资源管理和电子政务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数据资源的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市电子政务办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在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资源编目、数据采集、数据储存、数据安全、数据交换和数据服务进行管理,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实施评估。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从法律层面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审核把关。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市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并为标准规范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和省、市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流程,集中技术力量,落实专人负责,明确目标和责任,并依据履职需要,主动提出信息资源共享需求,主动提供共享信息。

第三章  信息编目

第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会同各单位界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种类、范围和条件,明确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类别、提供部门和更新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目规则》编制、维护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形成可以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对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列入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通过共享平台向其他单位公布。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使用要求,按照目录编制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梳理后的政务信息资源,并负责发布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于每年10月对本单位的资源目录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清查、更新、维护和整合。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市目录管理制度,按要求指定本单位目录系统的目录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加强政务信息资产管理,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协同应用。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制定本单位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  各单位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凡目录和交换体系已确定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得的信息资源不再重复采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采集信息过程中应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单位的信息进行比对。其中,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号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作为标识提供,房产房屋信息以不动产单元号作为标识提供,城市部件信息以城市部件代码作为标识提供,以便信息共享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信息资源,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汇聚,各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的梳理、采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第五章  信息更新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所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在共享信息资源产生或者变更之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及时向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该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单位进行比对和更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六条  不同单位之间提供同一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由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信息提供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并接入共享平台与其他单位共享交换政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本市所有使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跨单位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单位之间共享。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使用单位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使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单位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种类型政务信息资源的获取方式: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各单位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

各单位对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有使用需求的,通过共享平台向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对可以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提供单位将政务信息资源属性变更为共享类信息,再由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第三十条  各单位列入不予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当所依据的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共享的,提供单位应主动将相关政务信息资源调整为共享类,并向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将相关信息从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删除。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各单位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提供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单位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单位予以校核。提供单位修正疑义、错误信息后,应将校核结果反馈该共享信息相关使用单位。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市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网信等单位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机制,落实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应根据履职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对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取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单位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所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按国家相关法律及保密规定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一律不得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共享平台进行采集、发布和共享。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范围。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至少两次以上的检查,对各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为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市保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保密事项,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检查情况和结果作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估内容之一。

第四十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须提交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参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单位,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须制定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采集政务信息的;

(三)无故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五)未按相关规定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保密职责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部门有权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投诉;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指导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单位。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共享信息的;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市)、园区共享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市)、园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612日起施行。

 

 

 

 

 

 

长沙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构建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的新型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长沙市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的构建,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的制定,电子政务服务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包括电子政务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本市电子政务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本着“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缺标补标”的原则,编写适合电子政务服务建设、管理、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合理。科学合理是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原则。标准体系的制定要充分体现电子政务服务的发展方向,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合理制定标准,保持与电子政务服务发展阶段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二)点面兼顾。将电子政务发展中涉及的所有标准分类纳入相应的子体系,构成一个全面的体系,保证标准的通用性。同时,适当兼顾我市电子政务服务的发展情况和不同阶段特征,体现本地特点。

(三)完整实用。及时收集、完善优化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标准相互间的交叉和重复,保证标准体系的完整、合理、可行。

(四)与时俱进。结合电子政务的发展情况,充分考虑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电子政务服务应用,体现标准的预见性,确保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能够规范和指导未来的电子政务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国家级试点工作专项小组,统一规划管理我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制定和实施电子政务服务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监督检查电子政务服务标准的实施情况;协调国家标准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建设工作的检查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宣贯、推广和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并归口管理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

市直各单位配合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起草与本单位相关的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负责电子政务服务标准的实施工作,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改进及体系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要求加强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由区县(市)财政予以经费保障。

第七条  引导、鼓励各级行政机关、科研机构、企业及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电子政务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完整、准确、及时收集适用于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上级机关针对电子政务服务建设、管理、发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已在市直各单位电子政务服务活动中实施的,市直各单位应主动到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梳理收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确定各分类领域应遵循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列入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经批准发布后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急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定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

第十二条  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制定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子政务标准规范体系:总体标准、工程管理标准、网络建设标准、信息共享标准、支撑技术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

(二)“互联网 +政务服务”地方专题标准:包括业务支撑标准、基础平台标准、关键保障技术标准、评价考核标准。

(三)“政务云” 平台地方专题标准:包括基础资源标准、平台标准、数据标准、应用标准。

第十三条  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分为电子政务服务技术规范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两种形式。

涉及电子政务服务安全,需要在全市统一执行的,制定电子政务服务安全保密标准,列入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经批准发布后遵照执行。

相关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或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制定本市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在全市范围推荐执行。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程序按照行政机关制定标准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包括项目申请、批准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评审及批准发布等程序。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被政府规定强制执行时,则在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建设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七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长沙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实施目录》在全市统一执行;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情况,及时对其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实施动态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对标准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适时对标准内容的可行性和完整性进行复审;对标准实施中发现的不符合实际和不合理的问题及时修改;逐步形成适合我市电子政务服务特点的、运作有效的标准体系。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应根据科技发展、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年,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需要修订、予以废止三种。

第五章  标准实施的宣贯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标准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培训,使各岗位人员熟悉、掌握标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系统及信息库,及时向社会颁布标准文件及公布标准执行情况;组织制定标准化建设绩效考核办法,每年会同有关单位,对市直各单位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服务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重大电子政务服务建设项目应由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及不采用市政府确定执行的标准进行建设的,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612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512日印发